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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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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只是利用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它的基础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对国内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已经无法解决国际间商品流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知识产权本国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的每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已经或将要给予基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它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未作任何保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五项基本原则:
  (1)作者权利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5)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实质性的基本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的对象、公约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权利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的溯及力。
  3.《世界版权公约》。
  它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保护著作权的公约。它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作过一次修订。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的对象为缔约各国承认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
  (2)保护的权利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对作者的人格权未作规定。
  (3)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我国1989年10月加入。协议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此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诉。如果该成员国1年内未提出声明,则国际注册在该国就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效力的期限为20年,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该商标在其所属国已全部或者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权利。
  5.《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1977年6月签署,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它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条约之一,也是专利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规定通过国际申请在几个国家同时获取对一项发明的法律保护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申请人可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部分成员国或全部成员国的专利,这种专利称为国际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向受理局,即专利合作公约所指定的7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专利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使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中文中的任何一种文字,申请文件中须指定申请人希望取得专利保护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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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时间:2006-11-11 15:33:00     本信息来源于:学习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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