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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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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授予工作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由系(部)提名,经院长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系应有一名系主任参加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提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于研究生处。关于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配备一名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所有学位授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 确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 审定本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7. 审批增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8. 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三月底、六月底召开两次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和副主席有权处理应急事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系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有关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2. 规定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 审议增加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5. 审定本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6.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定。
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 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 办理学士、硕士学位证书;
4. 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5. 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汇编论文摘要;
6.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由系分委员会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逐个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单位意见)和学位论文等。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时还应提交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对论文的评价。对于学位课程的成绩,在审查中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考试。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大学本科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 工程数学2~4门;
3. 专业基础课3~6门;
4. 外国语1门。
本校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如有两门(次)(含)以上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校外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另行组织,如能提交同类课程的教学大纲、试题和试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也可免试。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对研究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2.对论文的研究工作能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
4.除学位论文工作外,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技活动,硕士学位授予前至少有一篇论文(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或被录用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在三万字以上,内容一般包括目录、摘要、引言、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结论、参考文献及附录等。
学位论文摘要一般在1000字以内,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同。
学位论文详细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学位论文要求文字精炼,语句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各类单位、符号必须在论文中统一使用,采用正式公布过的简体字,论文中的各种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校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为:
1.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及学位论文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包括外文摘要)及记分册等,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
2. 导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和实用价值;研究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
导师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业务鉴定。
3. 导师审查同意后,教研室(研究所)要组织有关教师听取研究生关于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对研究生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连同附件:① 学位论文 ② 摘要 ③ 业务鉴定 ④ 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 ⑤ 记分册 ⑥ 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 分委员会代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四条  教研室(研究所)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要提出熟悉该研究生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经系分委员会批准后发聘书。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有两名,其中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术评语包括:
1. 论文写作是否严谨、科学;
2. 论文有无新的见解;
3. 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4. 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5. 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人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时,可增聘一名,如两位评阅人都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特别送审制度,由研究生处不定量抽样抽取待答辩论文找外校同行专家2名进行封闭式评审,具体程序是:
(1)由研究生处负责抽取待答辩论文若干;
(2)由研究生处派人委托给外校研究生院(处)进行评审;
(3)被委托的研究生院(处)找同行专家进行封闭式评审;
(4)由研究生处定期取回评审结果,两名专家都通过的论文可参加论文答辩;两名专家都未通过的论文将取消其当年答辩资格;其中有一名专家未通过的论文将按上述程序再次送审;再次送审仍未通过的论文取消其当年答辩资格;再次送审通过的论文由学位办公室决定是否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组成,成员中应当有校外专家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并至少有两名论文评阅人,指定一名讲师及以上教师担任秘书。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2. 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45分钟);
3. 宣读导师和评阅人评语;
4. 答辩委员会成员向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导师介绍研究生政治表现、业务情况、学位课程学习成绩等,讨论评语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 主席宣布决议;
7. 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撤消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试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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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时间:2006-10-13 14:45:00     本信息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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