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通过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文科和体育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一级;理工科学生(除体育专业学生以外)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曾有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及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1)实行学年制的,采用百分制评分,平均成绩不达70分者,采用五级制评分,经折算后平均分不达75分者;(2)实行学分制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达到2者。 5、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6、已获准毕业,但因毕业后三个月内国家统测科目仍不合格者; 7、学习成绩及格,虽获准毕业,但在学习期间,文科学生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科学生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经补考或重修、重考取得及格者; 8、因成绩差延长修业年限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主任兼任。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教务处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生学位的学士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
五、附 则 第九条 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第十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行为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