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祖国分配;身体健康。 2、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学科中等教育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悔改表现突出的可酌情考虑); 3、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教育实习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5、毕业时尚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首先由院系认真、细致地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不符合条件,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安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安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委员会于2000年元月11日召开会议,对《安徽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作了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普通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到记过处分没有突出悔改表现者(“突出悔改表现”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确认,并提交下次会议研究);第八学期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者: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补考门数计算时大学体育按一门一次必修课计算;大学英语在四年级上学期结束前通过国家大学四级英语考试者,其学习期间的英语补考不统计为补考门数。 3、以前有与本纪要相冲突的地方应以本纪要为准,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 摘录时间:2006-10-13 14:58:00
本信息来源于:安徽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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