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一、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本工作细则执行。 (一)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2.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同时,必须参加由中山大学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各门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3. 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内经过补考、补做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向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从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日期起计。 4.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考试作弊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三门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各一门),由中山大学组织考试。 2.每年5月底组织学位课程考试。每位学生可在毕业当年和次年申请参加考试。 3.考试收费按“中山大学成人申请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成立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于每年6月15日之前,按上述条件和要求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向中山大学提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 2.中山大学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 3.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者获得者名单。 三、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学位证书,在填写完成本科计划的学校和专业栏目中,写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独立设置)×××专业”。 2.在证书编号前加“南方”二字。 四、 附则 1.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
| 摘录时间:2006-10-13 15:07:00
本信息来源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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